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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
来源:新华法治 发布时间:2011年11月24日作者:

     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消息,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4日将《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全文公布,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征求意见稿规定,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;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、与社会进步相适应。

  ■进人规定

 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

 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、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。

 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应当公开招聘;公开招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;事业单位内部应当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产生岗位人选。

  ■合同订立规定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

 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关系,应当订立书面聘用合同。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可以在聘用合同中约定培训、保密、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。

  事业单位可以与新进人员约定试用期。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。新进人员属初次就业的,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。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。

 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一般订立3年至5年的合同;对人员流动性强的岗位,可以订立3年以下的合同;对相对稳定的岗位,可以订立5年以上的合同。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的订立的合同,根据工作任务确定合同期限。

 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,且年龄距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工作人员,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,事业单位应当与该工作人员订立聘用至其退休的合同。

  ■合同解除规定

  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

  在聘用合同期限内,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协商一致,可以解除聘用合同。

 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:

  (一)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能完成岗位职责任务,或者不能达到工作标准的;

  (二)旷工或者因公外出、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,连续超过15个工作日,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的;

  (三)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,拒不改正的;

  (四)严重失职,对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;

  (五)违法违纪,损害本单位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的。

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事业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后,可以解除聘用合同:

  (一)工作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医疗期满后,不能从事原工作,也不服从其他合理工作安排的;

  (二)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,不同意单位合理调整其工作岗位的;

  (三)工作人员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。

 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事业单位不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解除聘用合同:

  (一)在本单位工作期间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,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;

  (二)患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;

  (三)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,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;

  (四)女性工作人员在孕期、产期和哺乳期内的;

  (五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工作人员可以解除聘用合同:

  (一)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的;

  (二)未依法为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;

  (三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后,可以解除聘用合同:

  (一)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科研院所全日制学习的;

  (二)被录用、调任或者聘任到国家机关工作的;

  (三)依法服兵役的;

 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解除或者终止聘用合同的经济补偿,根据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,每满1年按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工作人员支付。工作年限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,按1年计算;不满6个月的,向工作人员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。

  工作人员月工资,是指工作人员本人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。

  ■工资待遇规定

  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水平应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

 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。

  工作人员工资由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、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组成。

  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。

  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,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分配。

 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。

 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、医疗等待遇。

 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。

  工作人员的工资水平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、与社会进步相适应。